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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29.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市、县(区),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县(区)。
  30.整合使用小农水重点县、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基本口粮田、千亿斤粮食、现代农业等专项涉水资金,统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扶贫办等部门(单位)。
  31.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要明显提高,增幅随财政收入增加逐年同步增长。牵头单位:各市、县(区),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
  32.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拓宽征收渠道,足额筹集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全区水利基础设施和水利发展能力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水利厅。
  33.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使用管理。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政策,专项用于相关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单位)。
  十五、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
  34.对于准公益性和经营性水利项目综合运用财政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资金。有条件的根据不同水利项目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规模、期限和贴息率,落实贴息指标。积极争取农业发展银行长期政策性水利建设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田水利建设信贷资金。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及各金融机构;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
  35.继续扶持宁夏水务投资集团公司等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积极探索财政担保、大中型水利设施设备和水利“收益权”质押等多种融资形式,建立政府投入、银行融资、企业自筹等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融资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国资委、金融办;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等部门(单位)。
  十六、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
  36.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创新水利资源、资产、资本和资信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支持宁夏水务投资集团公司建立地方水利投融资平台,由政府授权,通过资本金增量、资产划拨、土地储备、建设项目投资等方式增强其融资能力,充分发挥融资平台作用。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国土资源厅、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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