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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3.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水功能区纳污控制红线和排污控制指标,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不予审批新增取水项目和新设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市界和县(区)界监测考核断面和主要用水企业监测预警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重要引水河道和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建立健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探索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法制办等部门(单位)。
  二、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水技术
  4.围绕“三大示范区”建设,大力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改革耕作制度,发展设施农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集中力量建设一批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粮食种植区推广渠道防渗、水稻控灌、激光平地和小畦灌等节水技术;设施和特色种植区推广滴灌、微灌、喷灌和管灌等节水技术;旱作种植区推广补灌、穴播点灌、注水灌和集雨窖灌等节水技术。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垦局和各市、县(区)。
  5.围绕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及“五大十特”工业园区建设,大力推进老工业企业节水改造,新上工业企业全部采取节水新工艺,推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循环用水系统建设,提高企业水循环利用水平,鼓励工业利用再生水。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
  6.强化城乡生活节水管理,大力普及生活节水器具,加快供水管网系统改造,加强公共用水监测监管,推行节水器具和设备认证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和各市、县(区)。
  三、充分发挥水价的杠杆调节作用
  7.适当提高水价总水平,促进节约用水。加快制定不同分区、不同行业、不同水源的水价核算体系和分类水价标准,实行差别水价。深化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建立农村水价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定额水价制度,实行地表水地下水、供水排水联合定价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
  四、建立政府推动全社会参与的节水工作机制
  8.把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纳入政府效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把节水型社会建设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节水激励和补偿机制,引导公众支持、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政府研究室、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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