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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党办〔2011〕55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推动工作,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9月17日

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1.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全面落实《宁夏黄河水资源县级初始水权分配方案》,依法对各市、县(区)行政区域内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加强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水资源论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及产业布局要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进一步深化完善水权转换机制,积极培育水市场,实现水权合理有效流转,发挥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作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逐步关闭工业企业自备机井,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采补平衡。建立完善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水量调度计划。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市、县(区)。
  2.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加快制定各市、县(区)和各行业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完善用水定额标准,划定用水效率红线。建设项目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深入开展节水载体创建活动。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和粗放型农业用水项目建设。制定实施节水强制性标准,建立全区用水效率和效益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发改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垦局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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