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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的通知

  (二)重大疾病救助:指对在杭务工期间,本人因患重大疾病,当年度(申请前12个月)在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支出较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一次性救助。
  1、已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当年度医疗费经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和实施医疗困难救助后,自负部分仍在20000元(含)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2000元-3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因各种原因暂未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当年度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自负部分在10000元(含)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六、外来务工人员有其他特殊情况提出救助申请或经救助后仍特别困难提出进一步救助申请的,由市“春风行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七、因下列情形造成困难的不予救助:
  (一)违法、犯罪;
  (二)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救助渠道及程序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特殊困难救助,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或居住地社区(村)工会受理。
  (一)申请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工会或居住地社区(村)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工会或居住地社区(村)工会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急难险救助申请表》或《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上报街道(乡镇)总工会或市产业(局、公司)工会;
  (二)街道(乡镇)总工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核,填写复核结果后上报区总工会;
  (三)区总工会或市产业(局、公司)工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救助建议后上报市“春风行动”办公室;
  (四)市“春风行动”办公室负责审批并向申请人发放救助金。
  九、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特殊困难救助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三)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
  (四)房产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五)申请急难险救助的,提供突发性急难险情的相关证明材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鉴定或务工单位、社区(村)以上组织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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