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11〕108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此前下发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130号)同时废止。
2011年9月30日
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因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救助工作,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和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杭州市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非杭州市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本办法由杭州市“春风行动”办公室负责实施。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单位和部门协助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工作。
三、建立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
(一)从市“春风行动”募集资金中划转;
(二)市级财政专项补助。
资金本金产生的存款利息主要用于外来务工人员的急难险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本金不得用于救助的支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四、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组织实施,同一申请人在一个年度内申请同一类救助一般不超过一次。
五、救助内容和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包括急难险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
(一)急难险救助:指对在杭务工期间,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杭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