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社会保险等政策。各区、县(市)在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完成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等情况,给予乡村医生政策性补偿。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依法由聘用单位办理相关社会保险,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
(六)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六、认真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
各区、县(市)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政策原则,力争2012年年底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一)摸清债务底数。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逐项逐笔清理认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如实提供财务信息,做到每笔债务有据可查。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11年7月5日。各区、县(市)以卫生年报为依据,按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包括2009年12月31日前立项延续至2011年7月5日前建设的政府投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产生的负债)和2010年12月31日、2011年7月5日三个时段统计。
(二)逐步清理化解。要根据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债务用途等,对债务进行分类认定,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各级各部门的责任,由偿债单位出具化解债务的承诺,按照部署逐步化解。在化解过程中,要分清轻重缓急,明确偿债秩序,优先偿还个人集资的债务。
(三)要加强源头控制。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规划,建设规模应与其职能定位和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超规模、超标准盲目建设。要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对盲目上项目、扩规模、举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