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只设置1所村卫生室,面积较小、人口居住相对集中且相邻的行政村可联合设置。每所村卫生室配备1名以上乡村医生,最多不超过3名。每所村卫生室应按照省市制定的村卫生室建设标准,配备足够的业务用房和规定的医疗设备,设置规范的工作室和完整的工作制度,并以区、县(市)为单位,组织开展乡村医生的岗位培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确保能完成村域范围内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二)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1〕28号),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向农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聘用、业务指导、药械配备、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
(三)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12月31日前,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配送和零差率销售等政策,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室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市财政按服务人口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专项补助,区、县(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后,根据实际情况,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定额补助。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医保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医保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
(四)加强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村卫生室人员应实行合同制,原有的乡村医生在不改变农(居)民身份的前提下聘用。各区、县(市)要制定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对村卫生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村卫生室补助经费和聘用人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