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参照全国平均水平暂定为10元,由患者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元,患者个人负担2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经费。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各区、县(市)政府在统筹上级有关财政补助后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按序时进度进行预拨,年底再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留用”的方式予以结算,并建立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的补助机制。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0〕9号)规定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可用于提留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偿还历史债务等。具备条件的区、县(市)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四)发挥医保和医疗救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行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项目付费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积极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因病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免。城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对象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报销(补偿)后的自付部分,分别按一定比例和额度给予医疗救助。
五、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