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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实行“双考核、双挂钩”制度,即: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卫生人员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医德医风等内容,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收入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二)合理确定绩效比例。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比例,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绩效奖励应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严格落实考核任务。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两次集中考核。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各区、县(市)考核结果及时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的1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人员的考核,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在制定考核指标时,应突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及职能职责等内容,促使卫生人员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基本的医疗卫生工作任务。在实施考核时,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创新考核方式,严肃考核纪律,提高考核质量。

  四、建立健全多渠道、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从2012年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补助标准平均从每人3元提高到4元。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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