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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公开选聘负责人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全系统公开选拔、单位内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等方式,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中心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一般乡镇卫生院院长原则上应具有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院长(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聘期一般3年,连续聘任不超过3个聘期,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区、县(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制定高于本标准的选聘办法。

  (三)科学设置岗位

  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86号)要求,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以编制数为基数,科学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9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80%;公共卫生服务岗位设置应与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相适应;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

  (四)推行全员聘用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定编不到人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公开招聘所需人员,要按照岗位设置方案,采取考试、考核、民主测评等方式,统一组织全员竞聘上岗,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全员合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所聘岗位,确定上岗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彻底破除“大锅饭”和“铁饭碗”。

  (五)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各区、县(市)要周密、细致、稳妥地做好落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预见和防范,拿出相应预案,维护卫生系统和谐稳定。对落聘的正式职工,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系统内调剂、提前退休、学习深造、自谋职业等方式分流安置或推荐到村卫生室聘用;对落聘的非正式职工,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以“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为原则,以分配制度改革为契机,调动卫生人员积极性,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各区、县(市)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加快建立以岗位职责、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激励性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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