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1〕1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顺利实施,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和服务方式,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8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1〕1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作为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和重点来抓,着力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健全完善激励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补偿方式,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公益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切实做到方便群众就医、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坚持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坚持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符合各地实际的激励机制;坚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合理补偿方式。
二、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一)合理核定编制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各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合理设置、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动态调整、统一调配”的原则,充分考虑服务人口、地域特点、人员现状和发展趋势等因素,按照省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量,会同卫生部门分配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是其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拨财政补助经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