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三条
(3)《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七条、第
三十条
23、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六十五条、第
九十五条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三条
(3)《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七条、第
三十条
24、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六十三条、第
九十五条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三条
(3)《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七条、第
三十条
2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八条、第
三十一条
(2)《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
二十条
2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五条
(2)《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七条、第
三十条
2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八十四条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二十三条
(3)《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
十二条
28、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二十四条
(2)《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
十三条
29、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
十四条
30、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
十五条
3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将按规定列支的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
32、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
33、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七条
(2)《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二条
34、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八十八条
35、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失业保险条例》第
三十一条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二十八条
36、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
六十条
37、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