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一条
11、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
1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取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处罚类别:罚款
法律依据:
(1)《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六条、第
二十九条
(2)《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
十四条、第
三十条
1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处罚类别: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九十四条
(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
六条、第
九条
1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
十一条
15、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
16、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
17、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
18、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六十一条、第
九十五条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三条
(3)《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七条、第
三十条
1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产假低于90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六十二条、第
九十五条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三条
(3)《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七条、第
三十条
20、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六十条、第
九十五条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三条
(3)《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七条、第
三十条
2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五十九条、第
九十五条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三条
(3)《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七条、第
三十条
22、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六十四条、第
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