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8项)
1、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
2、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六十九条
3、劳动人事仲裁员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十八条、第
二十条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
四条
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条
5、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法律依据:
(1)《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第
十二条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六十九条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八条
7、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和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外国专家来湘工作许可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处罚(共58项)
1、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
六十四条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八条
(3)《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
(4)《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三条
(5)《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
二十八条
2、职业介绍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
六十五条
(2)《湖南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十条、第
三十三条
(3)《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
二十条、第
三十一条
3、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处罚类别: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
六十六条
4、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处罚类别: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
七条
5、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
七条
6、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培训信息;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十一条、第
三十三条
7、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
8、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
9、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