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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地要根据目标任务,结合自身实际,逐步提高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的比例。
  六、服务内容
  以老年人协会为重要依靠力量、志愿者为主要参与者,在农村地区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居家养老服务,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通过政府引导、补贴等形式逐步引入市场化服务机构,鼓励专业的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
  (一)提供生活服务。依托“星光老年之家”、乡镇(街道)敬老院、农村卫生服务室等,开办老年食堂、助老洗衣房等为老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料等方面的基本服务需求。老年食堂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价格优惠,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助老洗衣房重点为本村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低偿的大件洗衣服务。
  (二)开展上门生活照料。依托居家养老服务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失能、高龄、孤寡、独居、空巢等困难老人提供上门生活照料等服务。
  (三)实行互帮互助。鼓励开展“银龄互助”活动,按照“性格相近、爱好相似、住地相邻”原则,鼓励老年人结对帮扶,建立相对固定的结对服务关系,开展力所能及的互帮互助活动,并实行服务登记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四)提供托老服务。鼓励依托“星光老年之家”、社区卫生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探索在偏远、独居、空巢老人多的农村地区开展集中居住、集中照料等符合农村特点的托老服务。
  七、政策扶持
  (一)保障工作经费。各地的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主要用于老年食堂、助老洗衣房、托老所、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的新建和运行补助。
  (二)给予开办补助。2011年,市财政在农村公益金中一次性安排400万元,2012年-2015年,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对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的老年食堂进行补助。老年食堂建成后,经财政、民政等部门验收合格的,按照每家2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开办补助。萧山、余杭和五县(市)要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乡镇(街道)要按照不低于市级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
  (三)享受税费减免。根据杭政函〔2008〕239号文件精神,酌情减免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税费,其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鼓励和支持社会办老年服务机构的发展,其可享受与公办老年服务机构同等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四)鼓励社会捐助。开展“阳光助餐”行动,倡导社会各界捐助、兴建老年食堂;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进行捐赠,其缴纳税款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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