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各建设农村托老所20家以上,3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食堂,所有行政村(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银龄互助”活动,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达到农村老年人口的6%。
(二)年度目标
1.到2011年底,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20%的行政村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银龄互助”活动,1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食堂,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达到农村老年人口的1%。
2.到2012年底,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各建设农村托老所5家,5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银龄互助”活动,15%的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食堂,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达到农村老年人口的2%。
3.到2013年底,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各建设农村托老所10家,7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银龄互助”活动,2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食堂,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达到农村老年人口的35%。
4.到2014年底,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各建设农村托老所15家,9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银龄互助”活动,25%的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食堂,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达到农村老年人口的5%。
5.到2015年底,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各建设农村托老所20家,10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银龄互助”活动,3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食堂,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达到农村老年人口的6%。
五、服务对象
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优先保障失能或半失能、高龄、孤寡、独居、空巢等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并努力满足一般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具体服务对象包括:
1.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低保、困难老人;
2.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等有特殊贡献,且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
3.独居、空巢、孤寡以及8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
4.其他需要照顾的对象。
上述服务对象中农村五保老人应集中供养。对个别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户院挂钩散居农村五保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