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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委办〔2011〕12号 2011年9月19日)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关心、关爱、关怀农村老年人,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深化城乡统筹,建立惠及全民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市委〔2010〕2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地区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老有所养、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统筹城乡和惠及全民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农村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以失能、高龄、孤寡、独居、空巢等困难老人的实际需求为重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多种形式的服务。统筹城乡养老服务,借助“区县(市)协作”、“联乡结村”等载体,将城市社区的养老服务理念、资源和设施向农村延伸,共同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逐步推进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按照行政村(社区)的地理位置、经济规模、人口规模等实施分类指导,分级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要求,推进城乡统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有序、规范发展。
  (三)坚持政府、社会与家庭共担责任。以家庭为养老主体、子女为法定赡养人和义务照料者,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依托村(社区)和社会力量,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组织化、系统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四)坚持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类养老服务等中介组织的专业化服务优势,并采取志愿者与老年人结对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帮扶互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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