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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经验收合格一年后,省财政厅组织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节能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节能资金的,暂停其节能资金申报资格3年;已拨付资金的,省财政厅依法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节能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湘财企[2008]41号)同时废止。

  附表:1、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表

  附表1:
  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项目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补助资金

  申请贴息资金

  技术成果证书

  市州经信委(省直管县市工业经济局、省直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意见

  注:本表一律用Excel制作。

  附表2:
  企业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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