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经验收合格一年后,省财政厅组织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节能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节能资金的,暂停其节能资金申报资格3年;已拨付资金的,省财政厅依法追回资金,并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节能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湘财企[2008]41号)同时废止。
附表:1、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表
附表1:
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项目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补助资金
申请贴息资金
技术成果证书
市州经信委(省直管县市工业经济局、省直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意见
注:本表一律用Excel制作。
附表2:
企业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