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经省经信委或市州经(工)信委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复印件;贴息项目附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相关技术获得的省以上有关技术部门奖励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等。
第十二条 节能资金申报和审查程序:
(一)中央在湘企业、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所在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市州企业及非省直管县市企业项目,由市州经(工)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省直管县市企业项目,由县市工业(经济)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工业(经济)局、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并抄报所在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二)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审查标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清单和节能资金分配方案。
第五章 节能资金的下达与拨付
第十三条 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资金应当根据《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报告和验收制度。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一般项目承担企业应自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重大项目承担企业每半年应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交一份项目进度报表(附表4),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项目投产达产情况,项目完工后须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负责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投产达产情况等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完工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