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节能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二)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重点示范项目;
(三)清洁生产审核及示范项目;
(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
(五)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及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六)节能管理体系建设;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资金安排主要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按节能量奖励的方式,同一个项目当年只采取一种方式支持。
第六条 项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七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投资总额较大、贷款比重较高的项目。贴息额度根据银行承诺的贷款总额和现行贷款利率具体确定。
第八条 节能量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形成的节能量进行奖励(节能量不易确定的项目除外),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每年底发布第二年项目申请指南,并在次年5月底前完成项目申报及审查工作。
第十条 节能资金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重点用能企业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一条 节能资金申请单位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
(一)正文包括: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2)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3);企业能源资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能源资源消耗状况;项目拟采用的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达到的实际效果及计算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