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企〔2011〕46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工)信委、工业(经济)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联系人:省财政厅企业处 王晓辉 0731-85165299
附件: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安排原则与支持范围
第三条 节能资金安排使用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围绕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突出支持大项目、好项目及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注重实效。重点支持节能效果明显,主要产品能耗大幅下降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的项目。
(三)择优引导。重点支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特别是产品单耗指标在省内或行业内领先的项目;支持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优先支持已编制节能规划、开展能源审计、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审(验收)企业的重点项目。
(四)注重创新。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节能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