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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各执收单位于2011年9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执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凡缴费人要求退付超过降低后新标准的已缴纳资金的,各级各部门应积极予以办理。缴费人应持缴纳凭证的复印件及其他有效凭证,向执收单位提出退付申请。执收单位审核确认无误后,于每月15日及月末前集中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退付资金,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办理资金退还手续。缴费人申请退付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5〕63号、财综〔1995〕20号、浙农发〔1995〕4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生猪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动物种类

单位(次)

产地检疫收费标准

屠宰检疫

收费标准

备注

大家畜

头(匹)

3元

6元

指牛马驴骡驼等

中家畜

头(只)

2元

4元

指猪等

1元

2元

 

2元

 

 

禽、兔、鸟类

羽(只)

0.1元

0.1元

 

雏禽

羽(只)

0.05元

 

10日龄以内

蜜蜂

0.5元

 

 

大型野生动物

头(匹)

15元

 

指象狮虎等

中型野生动物

头(只)

10元

 

指狼等

小型野生动物

5元

 

指野兔等

其他动物

头(只)

1元

 

含各类观赏动物

实验小动物

0.40元

 

 

零散脏器类

公斤

 

0.05元

含头、蹄、血

跨省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

头(只)

30元

 

指牛等

头(只)

15元

 

指猪羊等

精液

1元

 

指0.25ml冷冻管

胚胎

10元

 

 

种蛋

0.1元

 

仅限于跨省调运的

车(次)

20元

 

指1吨以下运输车辆

车(次)

30元

 

指1(含)-3吨运输车辆

车(次)

50元

 

指3吨(含)以上的运输车辆

0.1元

 

指常规养殖类

2元

 

指特种鱼类(含观赏类)

0.5元

 

指虾类

2元

 

指蟹、贝、鳖、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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