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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举报公开承诺制度》和《价格举报首问责任制》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举报公开承诺制度》和《价格举报首问责任制》的通知
(浙价举〔2011〕33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价格部门举报窗口的作风建设,切实维护价格举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重新修订的《价格举报公开承诺制度》和《价格举报首问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举报工作规定>等有关制度的通知》(浙价检〔2004〕271号)文件中相关制度自发文之日起予以废止。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价格举报公开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举报工作,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价格举报工作实行公开承诺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采用书信、电话和来访等形式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有关事实及证据。

  第三条 接听举报电话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耐心;接待人员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坚持使用“请、谢谢”等礼貌用语。

  第四条 按规定及时受理举报件,并依法办理。交由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12358”受理平台发出交办信息或发出书面交办函。

  第五条 认真处理价格举报案件,凡举报人提供联系方式的,在举报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属于信访事项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六条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对价格举报有功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给予鼓励。

  第八条 价格举报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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