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浙价成〔2011〕32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号)、《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浙价法〔2010〕38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
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二、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价格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听证会举行15个工作日前,有关价格主管部门须将定价听证成本监审报告报省局备案,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报告同时向市局备案。
三、制定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浙江省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价格监管的需要,按照定价权限实施成本调查监审。
四、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局2007年10月16日公布的《
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浙价成〔2007〕267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序号
| 监审项目
| 监审内容
| 监审部门
| 监审形式
|
1
| 城市供水
| 辖区内公共管网供水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级监审
| 定期监审或定调价监审
|
2
| 污水处理
| 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处理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级监审
| 定期监审或定调价监审
|
3
| 管道天然气
| 省内高、中压输气管网输气成本;辖区内终端用户用气的营运成本
| 省物价局,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级监审
| 定期监审或定调价监审
|
4
| 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船渡)
| 营运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级监审
| 定调价监审
|
5
| 城市客运出租车
| 营运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级监审
| 定调价监审
|
6
| 生活垃圾处理
| 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的服务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级监审
| 定调价监审
|
7
| 有线电视
| 省内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服务成本
| 省物价局委托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审
| 定调价监审
|
8
| 游览参观点门票
| 游览参观点经营成本
| 省物价局,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级监审
| 定调价监审
|
9
| 公办幼儿园、普通高级中学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办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教育、高等教育
| 教育培养成本
| 省物价局,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级监审
| 定期监审或定调价监审
|
10
| 经济适用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
| 开发建设成本
| 省物价局,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级监审
| 定调价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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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 租赁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级监审
| 定调价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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