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船舶通行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11〕185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船舶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我省水路交通状况,加快我省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3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船舶通行费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11〕42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外省收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船舶通行费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门航道管理机构向通过交通运输部门采取贷款等融资方式建设(改造)的航道、船闸等水路交通设施的运输船舶收取船舶通行费的标准为:
(一)重载船舶:按总吨征收,每吨次1元。
(二)空载船舶:按总吨征收,每吨次0.60元。
二、船舶通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必要的管理、养护和航道、船闸等水路交通设施项目建设﹙改造﹚贷款等融资方式的还本付息。具体使用范围按湘财综〔201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相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并按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收费资金。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前六个月,另行报批。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报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