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进行年终总结工作。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全年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湖南专员办,总结的内容包括审计执业理念、业务承接状况、内部质量控制情况、分所管理模式、审计准则执行、人员素质等,也可对行政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湖南专员办将给予特别关注:
(一)受到举报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首次承接证券业务,或者最近1年内未从事证券业务的;
(四)注册会计师流动过于频繁的;
(五)股东或者合伙人之间关系不协调,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六)高层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七)收费异常的;
(八)客户数量、规模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的;
(九)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
(十)在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接业务的;
(十一)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十二)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
(十三)有必要进行回访检查的;
(十四)对分所管理不严的;
(十五)湖南专员办认为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湖南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日常监督,以走访、约谈、座谈会、调查等方式开展。
第十条 湖南专员办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存在违规行为,但不够行政处罚的,以约谈批评、下发监管关注函、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财政部。
第三章 质量评价
第十一条 湖南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内部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审计执业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湖南专员办对综合评价较差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将进行重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