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湖南专员办)经财政部授权,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实施行政监督。财政部授权湖南专员办负责监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包括:
1.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所;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
3.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所;
4.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
5.北京大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所;
6.北京大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
7.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
8.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
9.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
10.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
11.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
12.其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湖南省设立的分所。
第三条 湖南专员办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执业质量、业务报备、内部质量管理、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湖南专员办应加强与湖南省财政厅、审计署长沙特派办、湖南证监局、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部门及外地专员办沟通、协作和配合,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第二章 日常监督
第五条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履行业务报备工作。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每年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开展业务报备工作,并于5月31日前完成业务报备工作。业务报备的内容包括:
(一)事务所基本情况;
(二)业务承接情况;
(三)审计执行情况;
(四)有关审计报告。
第六条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履行重大事项报备工作。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新设、合并、分立、注销、迁移、改名等情况时,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湖南专员办报送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