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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所及湖南分所、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所及湖南分所、北京大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所及湖南分所、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

  为切实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全面提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 证券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7]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了《湖南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湖南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 证券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7]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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