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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项目部“平安工地”创建总体计划,督促“平安工地”的创建实施,加强对月度自查初评及季度、年度动态考核和报送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平安工地”的创建实施,及时完成季度和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和考核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主管质监机构应加强辖区所管项目“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必要的抽查复核工作,及时考核确认并汇总报送辖区所管项目考核评价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月度自查初评或季度考核评价低于70分的分项,应立即停止与该分项有关的施工或作业,着手对该分项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排查和整治,直至消除隐患后才能恢复相应的施工或作业,如果是管理分项的,应对相应的管理作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对于季度或年度考核评价未达标的施工合同段,应立即全面停止该合同段的施工,着手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整改完成、隐患消除并达标后才能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建设单位在“平安工地”检查或考核中,如发现施工或监理单位存在不达标情况的,应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整改完成、隐患消除并达标后才能恢复施工。若整改不力,则根据需要由建设单位或质监机构约谈施工或监理单位法人代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平安工地”的达标考核情况纳入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及施工、监理企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并与安全信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挂钩联动,并实施以下奖惩措施:
  (一)获得“平安工地”示范工地、“平安工程”示范工程的,分别授予“平安工地”示范工地、“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牌匾。牌匾实行动态管理,当下一年度考核未能连续达到示范的,将予以摘牌,或当季度考核不达标的,将予以临时摘牌。
  (二)“平安工地”达标考核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和评价依据,与奖惩制度直接挂钩。
  (三)获得“平安工地”示范工地,作为推荐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的前提条件。
  (四)“平安工地”考核为不达标或连续两年未参与考核的,交工验收前的安全管理行为评价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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