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指导和抽查复核。主管质监机构结合安全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不定期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的监督指导和必要的抽查复核工作。
(四)年度考核自评价。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先进行四季度的考核自评价,再结合前三季度经考核确认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四个季度的考核评价平均值作为年度考核评价依据(若工程项目或施工合同段在年度内已交工验收,则以该年度内有效季度评分的平均值作为年度考核评价依据),一起汇总后形成年度自评价,并与附件3、附件4中的相关申报表要求提出考核评价申请,要求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完成。
(五)项目年度考核确认。根据施工单位的考评申请,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达标考评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查验和考核确认,建设单位的年度自评价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核准确认,要求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考核确认工作,汇总后于次年1月20日前报主管质监机构备案。
(六)示范工地考核确认。经建设单位考核达到“平安工地”示范工地标准的施工合同段,由主管质监机构组织考评组进行现场复核后考核确认。
(七)示范工程考核确认。经综合考评汇总达到“平安工程”示范工程标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请主管质监机构组织考评组进行现场复核后考核确认。
(八)通报结果并汇总上报。经复核确认或抽查认可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市质监机构汇总后报当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当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通报。同时,应于次年2月20日前汇总所在市、县(市、区)及港口质监机构的“平安工地”考核确认结果报送厅质监局。
(九)全省通报结果。厅质监局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程序经审核确认,于次年2月底前通报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结果,并进行表彰、奖励或处罚。
第三章 管理及奖惩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各方和各地质监机构应成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领导小组及相应的达标考核机构,按各自职责负责“平安工地”建设的规划协调、日常管理、达标推进及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结合工程实际和具体工程内容编制本项目、本合同段“平安工地”创建的月度、季度、年度总体计划和创建目标。创建实施过程中,做好动态检查记录台帐、过程达标、月度自查初评及季度、年度动态考核和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