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书面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的;
(三)存在未达标施工或监理合同段的;
(四)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书面通报的。
第十条 在考核年度内,当施工合同段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对应的“平安工地”考核不得评为示范工地:
(一)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全面停工整改的;
(三)存在明显的安全管理漏洞,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明显不到位的;
(四)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书面通报的。
第十一条 在考核年度内,当施工合同段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对应的“平安工地”考核为不达标工地:
(一)发生过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全面停工整改一次及以上的;
(四)因安全生产和管理问题被书面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的;
(五)逾期未对书面要求整改的内容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六)拒不接受检查或考核的;
(七)存在刻意隐瞒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二条 “平安工地”达标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达标标准”,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进行。达标考核程序如下:
(一)过程达标及月度初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对照各自的“达标标准”结合本合同段、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管理要求做好过程达标工作,及时做好动态检查记录(见附件2),每月底进行自查初评,重点找出可能存在的达标考核低于70分的分项,以及时得到有效整改和落实。
(二)季度考核评价。以检查记录和月度初评为基础,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分别在每季度末汇总后按“达标标准”进行季度自评价,并与附件3、附件4中的相应申报表要求一起上报考核确认。其中,施工单位的季度自评价按程序报监理和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查验、考核确认;监理单位的季度自评价报建设单位进行查验、考核确认;建设单位的季度自评价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核准确认。季度考评不达标的,应及时整改,重新进行考评直至达标。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季度考核汇总表应于次季度初由建设单位报送主管质监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