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达标及考核
第六条 所有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及从业单位都必须在工程开工至完工的全过程均严格按照达标标准开展达标创建和施工活动。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创建及考核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采用达标标准及考核评价的形式,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达标标准,对安全状况进行考核评价。
达标及考核评价的范围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岗位达标、现场安全防护达标和项目安全管理达标等。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达标标准”),各工程项目可结合工程实际和安全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第八条 达标考核分为分项达标考核和综合评价两类,均采用百分制。
分项达标考核按考核分项进行逐一达标及考核,每一考核分项所扣分数总和不应超过该项应得分数,分项达标考核的达标得分须在70分及以上。
综合评价依据各分项达标考核达标基础上以所得分汇总确定。其中,“平安工地”达标考核以施工合同段为单位,以各分项达标考核得分之和的平均值确定总得分,分值75分及以上为达标工地,90分及以上为示范工地;“平安工程”达标考核依据建设单位的考核得分,综合各监理、施工合同段的考核平均得分,分别以0.1、0.2、0.7的权重比例汇总确定总得分,当所属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考评得分均达到达标分75分及以上,总得分在75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工程,总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且有1个以上示范工地的为示范工程。
推行远程视频监控技术、信息化技术等创新管理方式或手段的施工工地及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并在施工工地中有效实施的,可视情况在“平安工地”总得分基础上各加1~2分,但总加分不得超过3分。
第九条 在考核年度内,当工程项目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平安工程”示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