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交〔2011〕226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厅质监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达标考核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平安工地”和“平安工程”达标考核两类。“平安工地”达标考核以施工合同段为考核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逐标段考核;“平安工程”达标考核以整个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平安工程”建设的考核周期为12个月,每年的1~12月为一个周期。周期内按季度进行施工过程的“平安工地”、“平安工程”动态考核评价,季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周期内达标考核的基础依据。所有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及从业单位都必须开展达标建设工作并接受考核,经考核必须达到达标及以上等级。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平安工程”达标考核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分别以合同段和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省、市、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港口质监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所监管项目“平安工地”达标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必要的抽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程”示范工程和“平安工地”示范工地的确认工作,在建设单位组织自查自评并提出申请基础上,由负责监管的质监机构组织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