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交纳竞买保证金和支付宗地或矿业权成交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机构负责维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管理。
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维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安全。
第二十八条 市、县监察部门对网上挂牌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交易期间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竞买人的利益,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
第三十条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的维护须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操作。交易机构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的任何操作应在市、县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详细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记录用户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相关操作,任何人不得更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日志。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1天内连续5次输错密码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权限锁定后如需解锁,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交易机构核实后解除锁定。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机构应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一)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二)因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机构因素,导致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网上挂牌交易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
(四)涉及土地或矿业权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
(五)司法机关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
(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交易机构认为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机构暂停网上挂牌交易活动后,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县监察部门,并报告公安等部门,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