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基本医疗服务经费。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其中:对离退休人员按编制内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的80%安排补助经费;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应通过补差的方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不低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除国家和省按规定补助外,由所在县(区)财政保障。省财政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我市)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按有关标准安排事业费补助,并适当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助资金。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由所在县(区)财政保障,中央、省、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疗支付政策。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我市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一般诊疗费的70%纳入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1年7月15日起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三)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在扣除省财政补助后,其余缺口部分由市财政负担25%,县(区)财政负担7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有结余的,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县(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县(区)财政部门核定并全额安排。
五、建立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为有效解决医患纠纷,防患医疗事故风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其业务收入的2%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事故保险和支付医疗事故赔偿。医疗风险基金在经常性支出中列支。
(二)建立激励机制。为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积极性,防止出现“吃大锅饭”的现象,必须引入相关激励机制。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建立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挂钩,绩效工资重点向医疗业务骨干和一线人员倾斜,特别是向核心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拉开一定的收入差距,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确保达到留住人才、重视人才的引导作用。二是实行财政激励机制。为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改善服务,增加收入,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远发展,在财政“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前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经常性收支结余,主要留存用于事业发展,安排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奖励,一定比例上缴财政用于化解历史债务,具体比例由县(区)财政局和卫生局根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要求、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