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收入。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前三年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二)支出及其核定。
1.支出项目。
(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
(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接受赞助、捐赠的相关费用支出、对口帮扶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2.支出核定。
(1)经常性支出核定。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经费三个方面。人员经费按人事部门确定的工资水平和核编后的编制人数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同类性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人员经费支出实行“单位总额核算,个人绩效工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对个人实行绩效工资管理;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可以综合考虑前三年的医疗支出平均水平;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医用耗材购置经费根据实际购置成本或医疗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
(3)其他支出。根据前三年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四、建立运营补偿机制
各县(区)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完成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实行绩效考核后,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各县(区)财政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按月预拨资金,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一)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补助经费。
1.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省、市和县(区)财政分别承担,2011年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30元(标准如有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补助14.75元;市财政对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补助7.625元,对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补助9.25元;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财政补助7.625元,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财政补助6元。各县(区)财政应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安排,并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所在县(区)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