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和激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和激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201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和激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十届1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和激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发〔2010〕9号),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健康发展,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长效的补偿机制,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补偿方式
  (一)补偿范围。
  1.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补助范围。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人员经费、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等经常性支出和基本建设及设备购置等专项性支出。
  2.对村卫生站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合理补助,并扶持其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养;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合理补偿,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二)补偿渠道。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进行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2.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3.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站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按行政村数核定村卫生站补助标准。省财政每年对每个行政村卫生站补助1万元,市财政按市的有关规定对每个行政村卫生站的医生和护士实行分类补助,具备条件的县(区)财政应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补助,并安排乡镇卫生院管理村卫生站的工作经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