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市防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管理局,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据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抗旱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②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各区市县、先导区根据情况,组建本级防汛抗旱专业队伍。
③ 调动防汛抢险队程序:一是各区市县、先导区需要市级防汛抗旱抢险队支持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市防指批准。二是需要其他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持时,由所需要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市防指协商调动。
④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由市防指根据需要向部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部队有关规定办理。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2)抗旱队伍。
抗旱期间,地方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抗旱指挥机构调度,为受旱地区提供机动抗旱设备,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为饮水困难地区应急送水,为农民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救护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易旱地区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