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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2)相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城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某区市县、先导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区市县、先导区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某座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5)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6)全市发生严重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分析灾情发展动态,适时启动Ⅱ级响应。
  (1)市防指加强工作领导,研究部署防汛抗旱防台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国家防总和省防指;派出检查组、督导组,检查并指导防汛、抗旱、防台、救灾工作;定期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做好各类工程和设施的调度管理;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保障防汛抗旱防台救灾物资和资金;派专家组深入一线指导防御、抢险、避险、救灾工作,根据情况需要设立临时前线指挥部。市防指加强值班,做好汛情、旱情、工情监测预报,分析灾情发展趋势,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做好汛情、旱情及抗灾行动情况的统计和报送工作;通过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适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在市防指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2)相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4 Ⅲ 级应急响应
  4.4.1 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城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或某区市县、先导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区市县、先导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险情,或某座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5)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6)全市发生中度干旱;
  (7)市管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4.4.2 Ⅲ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情发展动态,适时启动Ⅲ级响应。
  (1)市防指加强工作领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加强汛情、旱情、工情监测和预报,及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发展变化趋势,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通报灾情及救灾行动情况。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做好防汛抗旱防台工作。
  (2)相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2)某区市县、先导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某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4)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全市发生轻度干旱;
  (7)重点河道险工险段等发生重大险情;
  (8)市管河道下游发生较大险情。
  4.5.2 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分析灾情发展动态,适时启动Ⅳ级响应。
  (1)市防指加强工作领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加强汛情、旱情、工情监测和预报,及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发展变化趋势。市防办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通报灾情及救灾行动情况。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做好防汛抗旱防台工作。
  (2)相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人员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洪涝灾害
  (1)当出现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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