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工程信息
(1)水库工程信息
①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按照经市或各区市县、先导区防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并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运行情况。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上报市防指。其中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市防指;小型水库出险应在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险情基本资料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小时内报市防指。
②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③ 当出现特大暴雨、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④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2)堤防、闸坝工程信息
① 当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于每日8时前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市防指。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市防指,并在2小时内上报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
② 当各类河道的堤防和闸坝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袭击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及其通信联络方式,以利于加强指导或做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持。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上报市防指;对重大灾情,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雨情、水情和土壤墒情由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按相关要求上报市防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有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将受旱情况上报市防指。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流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并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各区市县、先导区、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洪物资储备定额,要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中的有关标准确定并储备。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同时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主要河流即将接近警戒水位时,各级水文部门应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主要河流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指或其授权的有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