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保安工作,负责师生和教学设施安全,必要时临时安置受灾群众。
市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破坏防汛抗旱工程、通信设施以及盗窃哄抢防汛物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组织灾情核查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安排紧急转移灾民的生活,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下达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市国土房屋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城市危房险房的防汛安全工作。
市城建局:负责城区排水设施、市政道路的修复、清理,倒伏树木清理,户外大型广告、牌匾设施的安全监管以及本局职责内其他抢险工作和本系统内城市防台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查处占用市政设施影响城市防台防汛的违章行为,拆除影响城市防台防汛的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确保明沟暗渠、下水管线等设施完好,确保排涝泄洪畅通。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公路工程的防汛安全,及时修复水毁公路和桥梁;协调做好防汛抗旱人员、物资及设备的道路运输工作。
市港口口岸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水路运输保障。
市农委:负责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技术指导;负责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种子的组织供应;负责收集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市防指提供。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防汛抢险救灾船只的储备工作,负责全面抓好各区市县、先导区海上渔业防台和防风暴潮工作。
市服务业委:负责本系统防汛保安工作,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市卫生局: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及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汛期各旅游景点游客安全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监督指导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大连军分区:依据上级有关指示,负责指挥协调驻连部队和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和救援工作,协助人民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辽宁陆军预备役高炮二师:负责组织预备役官兵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协助人民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防汛抗旱工作;按计划负责防汛物资储备;按计划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物资储备供应,确保灾后农业生产需要。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气象信息,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进行滚动预报。
大连电业局:负责抢险救灾用电安全,及时调度解决防汛抗旱的电力需要和抢修水损的电力设施,保障灾后电力供应。
武警大连支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大连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防台风和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大连保监局:负责协调、监督、指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保险业务,并督促其做好灾后保户的理赔工作。
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各电信运营企业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提供畅通的通信服务,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应急保障。
国家海洋局大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风暴潮的监测和预警预报。
沈阳铁路局大连工务段:负责本系统的防汛保安工作,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运输。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预报和水情、雨情等实测信息。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2.1.4 市防办职责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市级防汛抗旱总体规划和各类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队伍、抗旱服务组织建设;负责水库防汛方案的审批工作;督促落实全市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实施全市应急度汛工程、水毁修复工程、抗旱工程建设。
2.2 县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在市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洪任务的部门、在建水利工程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市属水库、河道及各区市县、先导区内有重要防洪任务的单位,汛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成联合防汛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当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实施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到市防指,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