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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本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制度。市、县(区)卫生部门是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一)市卫生局负责做好与省卫生厅和各县(区)卫生局的沟通协调,对全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并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二)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做好与市卫生局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县(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并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县(区)财政预算。各县(区)卫生局须每季度后10天内以书面和报表形式向市卫生局报告基本药物采购和监管情况。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体,须严格遵守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规则,并与省基本药物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按照协议定期向省基本药物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和计划,并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做到不违规采购药品,不拖欠药款,尽量不采购竞价药品。
  五、采购、配送和结算
  (一)采购制度。
  1.基本药物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的品种必须从中标药品品种中选择,选购时应严格按照报送的采购计划需求执行,所选基本药物品种应予以公开。
  (二)配送制度。
  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省基本药物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程序和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执行。如合同约定采购的基本药物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基本药物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基本药物到达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入库和网上确认,并及时出具签收单。
  (三)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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