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府办〔201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业经十届1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惠州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原则;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原则。
三、基本药物的范围
基本药物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10版)以及我市调整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组成,并根据修订情况及时调整。在国家和省未出台规范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之前,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用药情况,确定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国家和省规范出台后,按新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