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到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负责管理运作,并在哈尔滨银行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作为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增信和出现代偿时进行风险补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总量为风险补偿资金的10倍。担保中心和哈尔滨银行应按照市场规则,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合同条款,控制代偿风险。
(二)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发生的风险,用风险补偿资金、担保中心保证金共同承担,承担比例为6:4。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当期贷款利率执行,并按市场需求依据规定上下浮动,上浮额度不得超过银行当期基准利率的10%。担保中心收取的担保费和知识产权评估费按贷款担保额的1.6%收取。
(四)知识产权质押率由担保中心依据知识产权质量、处置难度及出质人的偿债能力和资信状况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知识产权评估值的50%,其中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原则上不超过知识产权评估值的40%。
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使用方向及贷款期限
用知识产权向担保中心和哈尔滨银行出质取得的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技术研发、专利权产业化、企业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年。担保中心和哈尔滨银行应根据企业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核定适当的授信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500万元。
五、知识产权评估要求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由担保中心确定,并签署委托协议。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真实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因评估报告不实造成损失的,担保中心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申请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时间须在1个会计年度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员工队伍稳定,依法纳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出质的知识产权产权关系明晰,无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产业化能力,可以依法转让和独立实施,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