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哈尔滨市关于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哈政综〔2011〕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关于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关于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
本意见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用可依法转让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和商标权出质,由政策性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质押担保,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活动。
二、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
2011年,市政府投入2500万元,设立哈尔滨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其中市本级投入1700万元(从市新型工业化资金中列支1000万元、市科技风险基金中列支700万元)、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入500万元、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入300万元。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