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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四)按照国家、省、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比例定期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六、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范围:
  (一)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项目;城市防洪设施和区域内河流等的建设、维护和治理,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和应急度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二)县(市)、区的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县(市)、区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项目;城镇防洪设施和区域内河流等的建设、维护和治理,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和应急度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七、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征收和资金管理。各级水务、建设、城管、园林、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计划(项目),其中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还应商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决算。
  八、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以及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缴和稽查。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及时缴入国库,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筹集、使用水利建设基金,对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处理。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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