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和《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7号),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建立市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
二、市水利建设基金分为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和使用。市内五区和高新区征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市统一管理使用。
三、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从市级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市车辆通行费分成收入提取。
(二)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具体比例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三)从市本级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40%。
(四)按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四、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从县(市)、区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车辆通行费分成收入提取。
(二)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镇防洪建设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具体比例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三)从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