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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五)参加财政部征文活动、承担财政部课题调研等获奖的,一等奖每篇计30分,二等奖每篇计25分,三等奖每篇计20分。
  (六)获财政部部级(含副部级)领导批示肯定的信息、文件等文字材料,每篇计15分;获甘肃省省级(含副省级)领导批示肯定的信息、文件等文字材料,每篇计15分。
  (七)被省、部级其它媒体(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采用的新闻类信息,每篇计3分;分析、思考类信息每篇计5分。
  (八)被省委、省政府《工作信息》、《政务信息》、《工作交流》、《送阅件》和《机关党的建设》等采用的信息,每篇计10分。
  四、考评计分依据
  (一)我办采用编发的信息数量以办公室统计汇总数量为准,党建信息(包括廉政、纪检监察调研信息)由机关党委统计确认后交办公室汇总。
  (二)通过监督检查局《工作通讯》刊载的信息数量以部发期刊实际数量为准,由办公室统一统计,通过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财政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信息》、《驻财政部纪检组监察局工作信息》、《驻财政部纪检组监察局调研信息》等刊载的信息数量以部发期刊实际数量为准,由机关党委进行统计,所有通过部内有关刊物刊载的信息最终交办公室统一汇总和发布。
  (三)在其他刊物发表或转载的信息,由作者提供被采用刊物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办公室统一统计汇总。
  (四)由2人或2人以上联合完成的信息,只给执笔人按相应标准计分,由2个或2个以上处(室)联合完成的信息,只给执笔处(室)按相应标准计分。
  (五)同一信息一稿多投或被多处刊用的,按最高分值计分,不重复计分。
  五、考评要求
  (一)报送环节和方式。拟发布的信息要经过三个环节:一是个人撰写信息,经处(室)信息员审查同意后,报处(室)负责人审核;二是办分管领导对信息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三是信息撰稿人将经过审核和修改的信息材料纸质件及电子件报送办公室(负责党建信息以外的所有信息)或机关党委(负责党建信息)进行编辑。办公室或机关党委根据收到文稿情况进行筛选和必要的删改,报办分管领导审定后发布和报送。需要增加内容的稿件或未被采用的稿件,由办公室或机关党委及时予以反馈。
  (二)考评时间。全办考评工作安排在次年3月1日前进行,具体时间由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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