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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18.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省政府金融办和各级监管部门要联合组建常规性检查队伍,提高监管工作专业化水平。积极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辅助开展现场检查。统一建设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和监管信息平台,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使用符合监管要求的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升非现场监管的时效性和科学性。

  19.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各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建立本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机制,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处置风险事件。

  20.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严防融资性担保机构非法集资和抽逃资本金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严控直接放贷、受托投资等违规经营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各类表彰奖励,要以其依法合规经营为前提,不得对有违规经营行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表彰奖励。凡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违规违法经营问题的,要责令其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1.强化行业自律。各级监管部门要支持、帮助省级和各地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教育培训、信息共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优化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环境

  2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地方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省政府金融办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建立市级监管部门履职评价制度;对监管能力明显滞后于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因监管不力或重大失误引发融资性担保风险事件,造成金融资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所在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23.着力改善抵(质)押登记服务。凡符合要求的工商、房产、国土资源等抵(质)押登记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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