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合并、重组、增资等方式,做大规模,做强实力,着力培育一批实收资本超5亿元以上、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上市,切实增强对债券、银行间市场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担保能力,不断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多渠道融资的担保需求。
5.加快再担保体系建设步伐。强化省信用担保集团公司的再担保功能,鼓励建立区域性再担保机构。积极探索“担保+保险”的再担保模式,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
6.认真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财税等部门的沟通,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营业税免征、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能够准确、及时享受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7.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对为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规定给予风险补偿。
8.引导提升行业发展水平。鼓励国内大型企业、知名机构和外资依法进入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人整体素质。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9.推进银担合作。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给予贷款利率优惠。省政府金融办和安徽银监局要积极搭建银担合作对接平台,定期评估银担合作情况,为融资性担保业务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10.促进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探索推出中小企业集合型债券、银行间市场票据、信托计划等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